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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欄目:會計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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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23〕14號,本制度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洞寮w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 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f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23〕1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財  政  部

  2023年9月5日

發(fā)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

附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產第三章 負債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章 附則

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  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包括鄉(xiāng)鎮(zhèn)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 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zhí)行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本制度規(guī)定和會計業(yè)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 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按照規(guī)定委托代理記賬,進行會 計核算。

第四條 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tǒng)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 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yè)等應當按照相關會計 準則制度單獨核算。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及附錄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 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xù)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年度自公歷 1

1 日起至 12  31 日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 下填至“分”。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fā)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收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jù)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得多計或少計資產、負債、收入、費用。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資源。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流動資產是指在 1 年內 1 或超過 1 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xiàn)、出售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長期投資、 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與成員、非成員(包括單位及個人,下同)之間發(fā)生的各種應收及暫


付款項。

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 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核銷后,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 農產品、工業(yè)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存貨,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在產品以及生產完工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yè)產成 品,應當按照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實際支出成本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存貨或者他人捐贈的存貨,應當 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 1 元,下同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 記說明。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按照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 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計價。

(五)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


格或評估價值計價。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 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發(fā)生毀損或報廢時,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含可收回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shù)慕痤~等,下同)扣除其成本、 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盤盈存貨實現(xiàn)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存貨發(fā)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xiàn)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 1  1 的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即持有時間準備超過 1 不含 1 的投資。

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 款和相關稅費計價。

(二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 的,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 費計價,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

處置對外投資時,應當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價值、相 關稅費后的凈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 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魚蝦貝類等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役畜等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 產。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 養(yǎng)林等以防護、環(huán)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

生物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運輸費以及外購過程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yǎng)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fā)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


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fā)生的飼料費、 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水產養(yǎng)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 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 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 列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fā)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 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fā)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xù)穩(wěn)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四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郁閉前發(fā) 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價。

(五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物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物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 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達到預定生

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 的生產性生物資產除外。

對于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 凈殘值后的金額在生產性生物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年限平 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jù)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 用情況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 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 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 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當月增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處置的生產性生物資產, 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死亡或毀損時,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扣除其賬 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

(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等。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 價款和采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 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需要 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調試費或改裝費。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即該項資 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已交付使用但 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 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 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全新固定 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固定資產新舊程度 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計價。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固定資產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對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按照年限 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jù)該固定資產的受益對 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固定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后續(xù)支出應當


區(qū)分修理費用和改擴建支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是指

改變固定資產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fā)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 擴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按照用途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固定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 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盈固定資產實現(xiàn)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發(fā)生的支出或應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未形成固定資產的,待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 公益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fā)生報廢或毀損,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按 照扣除殘料價值和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計入在建工程成


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

或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原權等由其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以及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代理費等實際支出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沒 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 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 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等計入其他支 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從使用之日起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進 行攤銷,并根據(jù)無形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名義金額計價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無形資產的 攤銷期自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并應當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

用壽命和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 月不再攤銷。

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 10

 

年。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時,處置

 

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 收入或其他支出。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攤銷 后的金額。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補助和他人捐贈等形成的資產(含扶貧項目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 登記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 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對于 已發(fā)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負債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 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xiàn)時義務。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實際 發(fā)生額計價。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 1 年以內 1 或超過 1 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 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 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等。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應當根據(jù)本金和合同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借款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分別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

內(含 1 年)、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借款。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款項包括與成員、非成員之間發(fā)生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對發(fā)生因債權 人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償還的或者債權人對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債務豁免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工資,是指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提供的服務

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勞務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季節(jié)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提供 的勞務而應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事一議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 益事業(yè),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應付款,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具有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 付用于專門用途(如建造長期資產等的專項補助資金。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 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作為補助收 入,不在專項應付款中核算。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扣除負債后由全體成員享有的剩余權 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 金、未分配收益等。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所有的相關權益金額。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包括按照章程確定的計提比例從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政府補助或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補助收入的資金除外,對 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轉入,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 損等,應當沖減公積公益金。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 動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支出。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經營收入、投資 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經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銷售、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


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fā)包

收入等。

銷售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產品物資等取得的收入。勞務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取得的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于產品物資已經發(fā)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jù)時,確認銷售收入、勞務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租金收入。發(fā)包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取得的,由成員、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承包集體土地等集體資 產資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 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于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jù)時,確認出租 收入、發(fā)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項的,應當將收款金額分攤至各個受益期,分期確認出租收入、發(fā)包收入。

第五十二條 投資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fā)生的投資損失后的凈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以及 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投資損失是指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

第五十三條 補助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政府給予的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


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實際收到

的金額確認補助收入。政府給予農戶的經營性補貼不確認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

第五十四條 其他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除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 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應當于收入實現(xiàn)時確認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顒又邪l(fā)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 與向成員分配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含運轉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一般應當在發(fā)生時按照其發(fā)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六條 經營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 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管護飼養(yǎng)費用及其成本攤銷、出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等。

第五十七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負擔的消費稅、城市維 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 花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第五十八條 管理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fā)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 管理用無形資產攤銷、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 以及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各項支出。

第五十九條 公益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yè)、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各項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費等。

第六十條 其他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除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所得稅費用 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存貨等的盤虧、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 支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經營支 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


凈收益,是指收益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按期確認所得稅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益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有 關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 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所得稅 額。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為本年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 益金、向成員分配等。在提取公積公益金、向成員實際分配 收益等時,應當減少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是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結構性表述,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 表附注。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某一特定日 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


會計期間內收益實現(xiàn)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jù)需要編制月度或季度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颇坑囝~表,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成本類會計科目在月末或季度末的期末余額。收支明細表,反映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損益類會計科目在各月或各季度的本期發(fā)生額。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表述或明細 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形成情況、成員享有的 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結構及成員權益變動情況。

(四)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

(五已發(fā)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名稱、金 額等情況及說明。

(六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以及 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若涉及處置的,還應披露以名 義金額計量的資產的處置價格、處置程序等情況。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項 目與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規(guī)

定,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 理。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fā)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前期差錯更正,是指對前期差 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 進行更正。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 計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 錯發(fā)生或發(fā)現(xiàn)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條 本制度自 2024  1  1 日起施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 )同時廢止。


附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產第三章 負債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章 附則

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  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包括鄉(xiāng)鎮(zhèn)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 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zhí)行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本制度規(guī)定和會計業(yè)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 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按照規(guī)定委托代理記賬,進行會 計核算。

第四條 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tǒng)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 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yè)等應當按照相關會計 準則制度單獨核算。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及附錄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 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xù)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年度自公歷 1

1 日起至 12  31 日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 下填至“分”。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fā)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收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jù)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得多計或少計資產、負債、收入、費用。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資源。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流動資產是指在 1 年內 1 或超過 1 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xiàn)、出售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長期投資、 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與成員、非成員(包括單位及個人,下同)之間發(fā)生的各種應收及暫


付款項。

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 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核銷后,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 農產品、工業(yè)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存貨,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在產品以及生產完工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yè)產成 品,應當按照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實際支出成本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存貨或者他人捐贈的存貨,應當 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 1 元,下同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 記說明。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按照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 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計價。

(五)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


格或評估價值計價。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 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發(fā)生毀損或報廢時,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含可收回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shù)慕痤~等,下同)扣除其成本、 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盤盈存貨實現(xiàn)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存貨發(fā)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xiàn)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 1  1 的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即持有時間準備超過 1 不含 1 的投資。

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 款和相關稅費計價。

(二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 的,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 費計價,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

處置對外投資時,應當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價值、相 關稅費后的凈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 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魚蝦貝類等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役畜等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 產。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 養(yǎng)林等以防護、環(huán)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

生物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運輸費以及外購過程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yǎng)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fā)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


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fā)生的飼料費、 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水產養(yǎng)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 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 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 列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fā)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 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fā)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xù)穩(wěn)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四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郁閉前發(fā) 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價。

(五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物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物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 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達到預定生

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 的生產性生物資產除外。

對于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 凈殘值后的金額在生產性生物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年限平 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jù)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 用情況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 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 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 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當月增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處置的生產性生物資產, 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死亡或毀損時,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扣除其賬 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

(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等。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 價款和采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 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需要 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調試費或改裝費。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即該項資 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已交付使用但 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 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 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全新固定 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固定資產新舊程度 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計價。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固定資產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對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按照年限 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jù)該固定資產的受益對 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固定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后續(xù)支出應當


區(qū)分修理費用和改擴建支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是指

改變固定資產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fā)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 擴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按照用途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固定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 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盈固定資產實現(xiàn)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發(fā)生的支出或應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未形成固定資產的,待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 公益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fā)生報廢或毀損,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按 照扣除殘料價值和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計入在建工程成


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

或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原權等由其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以及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代理費等實際支出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沒 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 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 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等計入其他支 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從使用之日起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進 行攤銷,并根據(jù)無形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名義金額計價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無形資產的 攤銷期自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并應當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

用壽命和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 月不再攤銷。

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 10

 

年。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時,處置

 

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 收入或其他支出。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攤銷 后的金額。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補助和他人捐贈等形成的資產(含扶貧項目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 登記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 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對于 已發(fā)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負債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 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xiàn)時義務。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實際 發(fā)生額計價。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 1 年以內 1 或超過 1 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 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 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等。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應當根據(jù)本金和合同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借款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分別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

內(含 1 年)、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借款。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款項包括與成員、非成員之間發(fā)生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對發(fā)生因債權 人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償還的或者債權人對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債務豁免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工資,是指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提供的服務

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勞務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季節(jié)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提供 的勞務而應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事一議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 益事業(yè),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應付款,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具有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 付用于專門用途(如建造長期資產等的專項補助資金。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 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作為補助收 入,不在專項應付款中核算。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扣除負債后由全體成員享有的剩余權 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 金、未分配收益等。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所有的相關權益金額。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包括按照章程確定的計提比例從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政府補助或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補助收入的資金除外,對 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轉入,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 損等,應當沖減公積公益金。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 動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支出。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經營收入、投資 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經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銷售、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


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fā)包

收入等。

銷售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產品物資等取得的收入。勞務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取得的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于產品物資已經發(fā)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jù)時,確認銷售收入、勞務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租金收入。發(fā)包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取得的,由成員、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承包集體土地等集體資 產資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jù) 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于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jù)時,確認出租 收入、發(fā)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項的,應當將收款金額分攤至各個受益期,分期確認出租收入、發(fā)包收入。

第五十二條 投資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fā)生的投資損失后的凈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以及 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投資損失是指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

第五十三條 補助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政府給予的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


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實際收到

的金額確認補助收入。政府給予農戶的經營性補貼不確認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

第五十四條 其他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除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 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應當于收入實現(xiàn)時確認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顒又邪l(fā)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 與向成員分配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含運轉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一般應當在發(fā)生時按照其發(fā)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六條 經營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 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管護飼養(yǎng)費用及其成本攤銷、出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等。

第五十七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負擔的消費稅、城市維 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 花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第五十八條 管理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fā)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 管理用無形資產攤銷、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 以及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各項支出。

第五十九條 公益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yè)、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各項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費等。

第六十條 其他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除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所得稅費用 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存貨等的盤虧、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 支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經營支 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


凈收益,是指收益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按期確認所得稅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益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有 關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 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所得稅 額。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為本年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 益金、向成員分配等。在提取公積公益金、向成員實際分配 收益等時,應當減少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是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結構性表述,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 表附注。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某一特定日 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


會計期間內收益實現(xiàn)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jù)需要編制月度或季度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科目余額表,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成本類會計科目在月末或季度末的期末余額。收支明細表,反映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損益類會計科目在各月或各季度的本期發(fā)生額。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表述或明細 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形成情況、成員享有的 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結構及成員權益變動情況。

(四)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

(五已發(fā)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名稱、金 額等情況及說明。

(六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以及 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若涉及處置的,還應披露以名 義金額計量的資產的處置價格、處置程序等情況。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項 目與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規(guī)

定,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 理。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fā)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前期差錯更正,是指對前期差 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 進行更正。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 計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 錯發(fā)生或發(fā)現(xiàn)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條 本制度自 2024  1  1 日起施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