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0號公布 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維護長江河勢穩(wěn)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內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長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并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長江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管理,做好長江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長江航道管理工作,長江海事機構負責長江交通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長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長江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
第四條 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制度。
長江采砂規(guī)劃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和重慶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長江采砂規(guī)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批準。
長江采砂規(guī)劃批準實施前,長江水利委員會可以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確定禁采區(qū)和禁采期,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長江采砂規(guī)劃應當充分考慮長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長江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長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專業(yè)規(guī)劃。
第六條 長江采砂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qū)和可采區(qū);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qū)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第七條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長江采砂規(guī)劃,可以擬訂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采砂規(guī)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備案。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長江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
第八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規(guī)劃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放;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發(fā)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fā)放前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河道采砂許可證式樣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印制。
第十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審批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符合長江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可采區(qū)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符合規(guī)定的作業(yè)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數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七)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簽署意見后,報送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載明船主姓名(名稱)、船名、船號和開采的性質、種類、地點、時限以及作業(yè)方式、棄料處理方式、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等有關事項和內容。
第十二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開采。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劃分對其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事項和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禁止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三條 為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業(yè)應當服從通航要求,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審批采砂總量不得超過規(guī)劃確定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長江采砂審批發(fā)證情況和實施情況,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因整修長江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采砂的,應當經本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批準;長江航務管理局因整治長江航道采砂的,應當事先征求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意見。
因吹填造地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六條 除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期限在可采區(qū)作業(yè)外,采砂船舶應當集中停放在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
第十七條 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機構等單位建立統(tǒng)一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臺,推進實施長江河道砂石開采、運輸、收購、銷售全過程追溯。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yè)設備、工具,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采砂單位、個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者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yè)設備、工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水利委員會、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運輸、收購、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點集中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吭谥付ǖ攸c,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轉移至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予以吊銷或者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長江航道內非法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由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所收取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zhí)行已批準的長江采砂規(guī)劃、擅自修改長江采砂規(guī)劃或者違反長江采砂規(guī)劃組織采砂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審批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造成長江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