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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欄目:綜合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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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五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jù),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jīng)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經(jīng)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shù)孛褡宓木唧w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guī)定。自治區(qū)的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guī)定,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管 轄

第一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jié)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鶎尤嗣穹ㄔ簩徖淼幕臼聦嵡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人民陪審員在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十四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五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六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回 避

四十七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guī)定,適用于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nèi),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jié) 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請求調(diào)解,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diào)解書。

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jīng)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fā)生效力。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在起訴時人數(shù)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fā)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nèi)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節(jié) 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shù)氐膼蹏A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三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四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六章 證 據(jù)

第六十六條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

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jù)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jù)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jù),或者采納該證據(jù)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出具收據(jù),寫明證據(jù)名稱、頁數(shù)、份數(shù)、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jīng)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zhèn)?,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條 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zhì)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七十二條 經(jīng)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zhèn)?,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六條 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七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jù)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八十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術人員參與詢問、調(diào)查取證、勘驗、保全、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協(xié)助查明專業(yè)技術事實。

第八十四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xiàn)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shù)鼗鶎咏M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shù)綀?,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jù)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xiàn)場,協(xié)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五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jù)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

證據(jù)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jié) 期 間

第八十六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nèi)。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nèi),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節(jié) 送 達

第八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一條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zhì)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三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四條 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五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六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